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7〕61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2018〕51号)。
二、受理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3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扫描件。
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贴在其中一张申请表上)。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原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3.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原件)。
(四)注销注册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3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注销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原件);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
(五)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
申请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的,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原件);
2.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破损补办提供);
3.申请人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贴在其中一张申请表上)。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并打印,签字后将申请表、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通过“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申请人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相应电子文档。同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原件)和相关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网上接收申请注册材料并受理纸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纸质申请表等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安徽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电话:0551-62999849;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C1楼一号厅18号窗口。